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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体育竞赛裁判员注册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的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体育局和我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和注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裁判员进行注册。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三条 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体育事业,热心体育竞赛裁判工作,努力钻研竞赛规则等业务知识,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在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四条 年龄规定:

  国际级、国家级、一级:60岁以下。

  二、三级:18岁以上,45岁以下。

  第三章 注册范围

  第五条 已取得等级裁判员称号并且符合注册条件的裁判员原则上均需要注册。凡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市体育局主办的全国、全市各类体育比赛和在国内举办的各类国际体育比赛的裁判员,必须办理注册。

  第四章 注册权限

  第六条 国际级、国家级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协会注册管理要求注册,在天津市体育局备案。一级裁判员由天津市体育局注册。

  第七条 二级裁判员由所在的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在注册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注册程序

  第八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注册日期内向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进行一级裁判员的注册。裁判员首次注册时须提交注册登记表、裁判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裁判员本人2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第九条 二级以下裁判员的注册程序可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已经过注册的裁判员,今后每二年进行一次年检确认。

  第六章 注册日期

  第十一条 裁判员的注册日期从2008年起每二年注册(年检确认)一次,即每年的1月至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七章 注册费

  第十二条 裁判员的注册和年检确认费为每人15元。

  第八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未办理注册和年检确认手续的裁判员不得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市体育局主办的全国、全市各类体育比赛和在国内举办的各类国际体育比赛。

  第十四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或年检确认一次:

  1、受到体育行政部门、赛区或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处罚;

  2、考核不合格;

  3、被选派后无故不参加任裁判工作;

  4、未按要求参加裁判培训学习或在培训学习过程中有不良表现;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

  第十五条 连续两次未在市体育局注册的裁判员其国家一级称号自动取消,裁判证书失效。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二年未在天津市体育局备案的,天津市体育局将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并建议取消其相应等级裁判员称号。

  第九章 裁判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天津市各项目裁判员的管理,按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1999]153号文(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天津市体育局负责对我市国际级、国家级和国家一级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二级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培训计划和考核结果须报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天津市体育局。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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